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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1984年10月份参加工作,当时是乡经营管理站聘用的出纳会计,后因精减人员,我于1986年2月份回到本村小学聘用为民办教师,属86年以前在册的民办教师。2003年湖北省政府关于一次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大多数民办教师被辞退。我工作到2O08年,后来将在2010年给辞退的民师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自1995年至辞退前归县政府买单,不足15年的归个人缴纳社保费补齐15年。这之后在外地打工,用人单位也缴纳了两年社保,现在还有两年要退休了,社保局只承认从1995至2010年加上后期缴纳社保,那么前面从84年至94年这11年就不能视作缴费年限吗?这十一年不就白干了?政府给我们的应该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而不是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我的疑惑在此,请指教。谢谢了!,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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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湖北省内最大专业律所,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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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所、湖北省十佳律所)一级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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