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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检察院自侦,是不是只对检察院系统人员?其他公职人员属不属于自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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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浩文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金桥百信(黄埔)律师事务所

  • 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范围主要是: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了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当代的时候,首先在检察机关处理相关侦查自侦类型案件的时候,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的,比如说可以先行羁押,这样的一种羁押措施基本上都是在本地完成,但是在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是有所规定的,但也并不是绝对性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不同的选择。
    一、刑事案件立案管辖范围
    1、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由公安机关进行。
    2、检察院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法院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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