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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县政府在我不参与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林地确权给他人并且根据这处理决定已经办理了林权证,2018年我发现后我向法院起诉撤销林权证,2019政府自己撤销了林权证最后发院判决林权证违法,2020-2021年我申请确权政府答复处理决定没有被撤销还生效,2022年我起诉撤销2013年处理决定,政府提交答辩状说2019年在起诉撤销林权证的时候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2013年处理决定的内容,应根据行政诉讼的解释第六十四条驳回原告的起诉,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我在2019年知道处理决定的内容一年内就应该起诉,超出了起诉期限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请问法院适用这条法律正确吗?那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又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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