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劳动者角度,应当谨慎签订相关“经纪合同”。
如果劳动者到公司入职,准备建立劳动关系,却被安排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或其他类似合同、协议),约定双方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或合作关系)的,劳动者要及时表示反对、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流水、入职沟通、请假审批、工作安排、考勤记录等),否则可能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2.从用人单位角度,不能一方面签订“经纪合同”,另一方面却对合同相对方进行实质上的“劳动用工管理”。
公司如果需与艺人建立合同关系,不能仅仅签订《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或类似合同、协议),公司还要避免在合同中过度限制艺人的“选择权、协商权、决定权”,也不能约定艺人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且不宜将按月支付给艺人的相关费用备注为“工资”。
否则,公司的相关做法,可能会被裁判机关认定,由于艺人无“选择权、协商权、决定权”,且按月领取“工资”,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其实是劳动关系——因为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地位及权利义务应当平等,且一方也不向另一方按月支付“工资”。
3.虽然双方签订了《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但双方的法律关系,依然应当考察双方之间实质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成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中,双方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演艺经纪合同关系,是指演艺人员与经纪人或经纪机构所签订的,由经纪人或经纪机构为其提供包装、宣传、推介等服务,而演艺人员应当服从经纪人或经纪机构的安排,参与经纪人或经纪机构所组织和安排的演出活动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中,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如果双方签订了《艺人签约独家经纪合同》,但却存在以下情况的,裁判机关倾向于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
(1)公司对艺人进行劳动管理
①公司对艺人实行考勤管理,每天工作8小时,通过手机软件打卡考勤。
②艺人的工作由公司管理;
③艺人的请休假、报销,都要通过公司确认。
④艺人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艺人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成果都没有主动权和控制权
①艺人对视频拍摄安排没有选择权;
②艺人要服从公司的安排,对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没有决定权。
③公司享有艺人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