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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理婚姻家庭1个月前

甲与乙是兄弟。1994年,因甲转为非农户口,土地承包时未得承包地。1995年,甲的妻子和儿子与X市大平乡赵家村签订了农业耕地承包合同。1999年,X市人民政府向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土地7.31亩。2006年6月18日,甲与原告乙签订了转让7.31亩给乙耕种的协议。2007年至2008年6月,X市南平区人民政府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证工作。甲之妻为以不知情为由,对兄弟二人签订转让协议提出异议,经调解未果,于是X市南平区人民政府没有为争议土地换发新的经营权证。为此,乙以政府不作为为由将X市南平区人民政府诉至人民法院。
作为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并给出理由。

查看许盈斌律师的回答

许盈斌律师 云南-大理 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

  • 您好,从您对案件的描述来看,乙应该提起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诉讼,而乙提起的是区政府的不作为诉讼,法院可能要驳回乙的诉讼请求。因为甲乙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有争议,经调解未果,区政府不能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强行给乙发新证,这不是区政府不作为,而是区政府在依法作为。乙在调解未果后,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确权诉讼,如果乙胜诉,乙就可以申请区政府为其发新证。当然,准确的还是要结合全案证据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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