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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是兄弟。1994年,因甲转为非农户口,土地承包时未得承包地。1995年,甲的妻子和儿子与X市大平乡赵家村签订了农业耕地承包合同。1999年,X市人民政府向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承包土地7.31亩。2006年6月18日,甲与原告乙签订了转让7.31亩给乙耕种的协议。2007年至2008年6月,X市南平区人民政府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补证工作。甲之妻为以不知情为由,对兄弟二人签订转让协议提出异议,经调解未果,于是X市南平区人民政府没有为争议土地换发新的经营权证。为此,乙以政府不作为为由将X市南平区人民政府诉至人民法院。
作为法院该如何处理该案,并给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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