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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韦佳与陈语登记结婚,2017年生育有一女儿陈丽。夫妻共同在陈语父亲的工厂工作,陈语的父亲按月付给二人工资,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购买了两套房产、一辆汽车及若干家电。2020年,陈语工作时结识了另一个女子高玲,二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韦佳发现后,多次劝说无果。陈语在2022年2月得知韦佳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于2022年3月将其中一套房产私自赠与高玲,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22年4月将另一套房产以其侄子陈小力的名字办理了产权证,陈小力还在上小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2022 年5月10日,韦佳前来中信律师事务所咨询,其欲在离婚诉讼中提出:①陈语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损害,要求法院将陈语私自赠与高玲的房产及办理在陈小力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②自已在陈语父亲的工厂工作多年,要求分割工厂的一部分财产;③汽车及其他家用电器等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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