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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5月份购买银基国际旅游度假区四期的一套114平的房子,合同约定收房时间为2020年11.30号。因疫情不可抗力延期于2021年2月1号正式通知收房,已收到交房通知书。后于2021年2.15号去验房时发现房屋质量问题,上报给物业通知地产进行维修,至今为止中间陆续去验房三四次,每次都发现有问题没有维修,导致迟迟不能收房,另外除收房通知书外并没有见到地产公示任何验收合格书,后续物业发来房屋交房马上满两年维保期的微信通知,我问物业人员得知,地产已经很久没有人出现,给的联系电话也迟迟打不通,目前到2023年2月1号房屋两年的维保期就到期,我想咨询一下地产这样做合理吗?一纸通知书交房并没有提供任何验收报告就单方面算业主收房,因房屋吃吃不得维修,业主没有签字收房维修期间的物业费应该业主来承担吗?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向地产公司收取物业费而不是业主,购房合同标注于交房后450个工作日下发房产证,目前也并没有收到房产证,请问这样合理吗?业主有什么方法可以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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