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凉山

首页  > 法律咨询  > 综合法律咨询 > 内蒙古综合法律咨询 > 鄂尔多斯综合法律咨询

+PC用户

内蒙古-鄂尔多斯综合1个月前

¥9.90

某天晚上23时许,住在10楼的赵某和妻子吵架。赵某乘着酒劲,一气之下将手中的杯子、酒瓶等扔向窗外。此时,周某在小区路上尾随住在本楼的女子秦某,准备入室抢劫(周某对此供认不讳),恰巧被赵某扔下的酒瓶砸中头部(轻伤)。周某受伤倒地,随身携带的匕首、绳索被人发现。
问:根据刑法理论和相关规定,应如何评价赵某的行为?

查看王瑞雪律师的回答

王瑞雪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 1、赵某的行为还是构成高空抛物罪。以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为例,2021年3月1日,江苏省溧阳市法院以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案中,徐某在与王某争执过程中,从其三楼家中将一把菜刀抛掷到楼下。在被楼下居民上楼质问后,徐某又拿出第二把菜刀,在与王某争执中再次将菜刀抛掷到楼下。该案中,徐某两次将属于一般认知意义上危险物品的菜刀作为抛掷物抛至楼下公共区域,虽均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足以损害楼下公共区域的正常秩序,被法院以抛物行为符合“情节严重”判处刑罚。而赵某的行为让周某已经构成轻伤,符合该罪名中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赵某客观上阻止了周某抢劫行为的发生,但是并不是主观上有意而为之,不能认定阻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能认定为立功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920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