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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区刑事辩护1个月前

我是城桥镇湄洲菜场负责人2022年10月7日因菜场外门店一个经营户擅自改变墙体的设计强行敲墙开门,9点左右我报警城桥派出所想制止他的违规行为,出案民警姓黄,到场后没阻止并只是看着我和那男经营户讲理争论,接着男经营户的妻子黄玉英从店里也走出来并当众骂我:不象你房间开到菜场上来了.黄玉英在公共场所破坏我的名誉,以致我家庭不和。人们议论纷纷. 证据一:破坏我名誉在公共场所 证据二:当时姓黄的警察自己在我办公室说的话并承认黄玉英当众毁坏我名誉的录音 证据三:一个志愿者讲述事实的录音 我的姓名张玉萍.身份证号码:310230197202282549联系电话:18018666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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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乔一律师 上海-静安区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 你好,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建议与我联系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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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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