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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8 年 7 月,航大经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大公司)与赵某、钱
某、孙某、李某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企业,名为阳光恩泽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恩泽公司)。在阳光恩泽公司筹建阶段,航大公司董事长杨
某被指定为设定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赵某、钱某协助杨某行企业的设
立工作。
2018 年 8 月 1 日,阳光恩泽公司登记成立,杨某任董事长,赵某任总经
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航大公司认缴出资 400 万元,以一处写字
楼作为出资(该办公场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即由公司占用,于 2018 年 10 月登
记至公司名下);赵某认缴出资 150 万元,其缴纳的出资是一辆悍马越野车(未
经评估验资,赵某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钱某认缴出资 200 万元,首期出资
现金 100 万元;孙某以专利权出资,经全体投资人协商作价 200 万元;李某以
其劳务作为出资,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为 50 万元。
2020 年 3 月,阳光恩泽公司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至 2000 万元,同意新增
出资本按照各投资人原有出资比例认缴。航大公司、赵某和钱某提出为了公司
经营便利,增资应全部为现金,且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缴足;而孙某和李某不同
意,希望以新的专利技术作为增资出资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法律硕士,服务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公司(包括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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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四川大学法医物证学硕士,工作认真负责,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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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20年期间,在青海旦珠岭律师事务所执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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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14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青海省律师协会刑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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