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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公司法务1个月前

¥9.90

与原公司签订竞业协议,原公司做VCM产品,现找的公司做VCM产品的设备,请问存在竞业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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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屠宇律师 浙江-杭州 浙江海邦律师事务所

  •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本条是关于竞业限制的范围的规定。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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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文德律师 广西-贺州 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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