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从民事方面,看合同如何约定,是否是委托理财合同,还是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再分析委托理财合同项下对赔损的负担有无明确约定
从委托理财角度,是双方约定委托方将资金交于受托方后由受托方代为进行理财活动的行为。不同的是民间借贷,是非金融机构的双方之间通过资金拆借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委托理财合同与民间借贷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转款系基于委托另一方为其购买理财产品而引起,且在实际购买相应理财产品时,双方就拟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周期、投资风险、投资收益等内容共同进行分析商议,转款方同意由收款方以自己名义购买代持,收款方事实上亦将双方所商定购买理财产品的到期相关收益及时返还给转款方。在此情况下,转款方无证据证明双方就涉案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合意的,一般认定双方为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民间借贷关系。此时,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另附民间借贷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换一个角度,从刑事方面,此情况可能对方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或电信诈骗犯罪。尤其是您所指的股票,是A股还是港股、还是境外股票,甚至拟或虚假平台的“钓鱼”股票。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作出正确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