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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2018年5月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至2021年12月解除劳动合同止,在单位工作了44个月零12天,周末一直单休,2018年期间领导安排一直工作到晚上19.00点下班,2020年期间在早班值班时早6.00上班。现由于公司未按劳动法支付加班工资、2018年和2019年的年假公司都没有安排休假,也未给予补偿,2020年7月续签了劳动合同。在2021年12月,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进行了补偿。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标明了,(甲乙双方于2020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于2021年12月解除该劳动合同,协议书中进行了补偿)。该协议书是否包括了2018-2010年间的补偿。我现在主张2018年-2020年的加班补偿。是否可以。成功的机会有多大。我应该怎么做。我现在有2018年-2020年间项目经理关于我周末单休的聊天截图。在解除合同前公司的人事说加班都在项目奖中体现了(是否合理啊)。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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