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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损害赔偿1个月前

¥9.90

您好,姐们四人,老四智力残疾无行为能力,老三是其监护人。老四的八万元存款写的老大名字,存单放在老二和老三名下,大家签字画押同意所有事情协商。现在老三去法院要求要回把把万存款改为老三名字.请问法院会如何判,作为老大应如何在庭审中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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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环律师 天津-津南区 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

  • 法律分析:监护人主要是对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进行的监护,并且代理被监护人进行相关的活动。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民事诉讼活动;监护人应该尽到教育和照顾未成年人的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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