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被单位开除,符合条件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如下: 1、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2)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3)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领取各地市月标准不同,要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3、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一般60日内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向参保地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失业金,失业人员经过失业登记和培训之后方能领取到失业金。一般在办理失业后次月领取,是打卡发放,按月在当地领取。具体程序由于各地办理流程不一样,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一、领取失业金的流程如下: 1、到当地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复核; 3、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4、失业保险金由银行按月代发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 二、办理失业金需要的材料如下: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总之,失业补助金发放时间是审核通过后的次月,各地具体的实际到账时间可能会存在差异,失业者如果想要了解具体的时间,可以询问当地的社保局。如果确定自己满足领取的条件,但是在审核通过后长期没有收到失业金的,也可以到社保局询问。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