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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婚姻家庭1个月前

非法同居如何认正合法还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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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桂德律师 广东-清远 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

  • 非法同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与第三者非法以夫妻关系临时同居的行为。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男女双方必须是非法以夫妻关系临时同居。从一定的角度看,非法拼居是一种特殊的通奸行为,虽然他们在一起生活,但他们都知道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临时的。

    (2)双方行为人之间必须有一方有配偶,或者双方都有配偶。如果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而在一起以夫妻关系临时同居的,不能按非法同居论。

    非法同居与重婚行为有一些相似之处,如二者都属于男女双方非法同居行为,都是我国直接禁止的行为;但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非法同居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并不是犯罪行为;而重婚行为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也是犯罪行为。在实践中,对于重婚行为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以重婚罪论处。

    (2)男女双方非法同居的时间不同。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临时非法同居的,应按非法同居认定。如果男女双方以性生活为内容而以夫妻名义长期非法同居的,则应该按重婚行为认定。

    (3)形式不同。男女双方非法饼居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无需骗取结婚登记手续,从形式上,就可以断定其同居关系是非法的;而男女之问重婚的,有些行为人手里持有骗取的合法的登记手续,从表面上看,其同居关系是“合法的”。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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