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和王某为同一小区业主,双方曾因业委会公共收益不公开发生言语冲突,后因孙某将其住房改为商用,王某作为业委会成员取缔,矛盾进一步加剧,骂战从线上发展到线下,历时14个月。经调解无果,孙某起诉王某。法院认为,双方均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双方十日内向对方进行书面道歉并在相关微信群公开。
互骂互怼为何侵犯名誉权
公民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各类群中的言论均有明显系低俗且具有贬损性评价、公然丑化他人人格的词汇,对相对方进行侮辱诽谤,双方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相对方的名誉产生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并且会导致其他业主对其产生不良评价,因此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名誉侵权,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侵害名誉权怎么赔偿
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属于一种侵权行为,作为受害人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之后对自己赔礼道歉,恢复自己的名誉。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除应考虑受害人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外,还应当有适当的标准。
1、从侵害情节来考虑,侵害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可以予以赔偿。
2、从受害人的谅解程度考虑。如果责令加害人承担非财产责任后,受害人能够谅解,就说明受害人的精神创伤已经平复,可以不予以赔偿。
3、从加害人认错态度考虑。如果受害人谅解而加害人仍不认识错误,则不能因为受害人精神创伤的平复而对违法行为不予以制裁,仍应责令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无论是微信朋友圈还是微信群,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