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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碰瓷案)19年6月26日,事发时,保洁劳务人员年龄64岁,刚工作20天。实际上是中午在菜市场买菜跌伤的。因在上班时间反映跌伤手(右桡骨折),没有任何人看见,场地没有摄像头,人道主义积极为其治疗1个月。没动手术,未住院,上石膏治疗好,公司承担全部费用。伤好后,离职10个月闹工伤。因时间相隔太久,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被判定工伤后,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判定工伤。二审判定时间是21年6月。相隔11个月,对方做了10级伤残鉴定,起诉赔偿10余万元。再次伤残鉴定后,一审法院判定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万余元。请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万余元有何条例可以不支付。(原本务农女性64岁年龄判工伤就是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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