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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谧

江西-抚州劳动工伤1个月前

¥9.90

您好!(碰瓷案)19年6月26日,事发时,保洁劳务人员年龄64岁,刚工作20天。实际上是中午在菜市场买菜跌伤的。因在上班时间反映跌伤手(右桡骨折),没有任何人看见,场地没有摄像头,人道主义积极为其治疗1个月。没动手术,未住院,上石膏治疗好,公司承担全部费用。伤好后,离职10个月闹工伤。因时间相隔太久,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被判定工伤后,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均判定工伤。二审判定时间是21年6月。相隔11个月,对方做了10级伤残鉴定,起诉赔偿10余万元。再次伤残鉴定后,一审法院判定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万余元。请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万余元有何条例可以不支付。(原本务农女性64岁年龄判工伤就是离谱)

查看王瑞雪律师的回答

王瑞雪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 一、如果员工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肯定是需要支付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员工上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没有上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支付。目前没有条例支持不支付的行为,除非员工的伤情没有认定为工伤。
    二、法律依据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根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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