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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征地拆迁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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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晓朦律师 山东-济宁 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事务所

  • 北京中银济宁律师为你解答。
    您好:
    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六条 规定,【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按照上述规定,相邻之间的通行,双方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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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梦莹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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