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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购二手房,房屋配有一个公共租赁车位。现物业要收回车位重新分配。是否可以根据民法典二百七十三条,优先承租该车位?如何可以保留现有车位?谢谢
姜超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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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赵志国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凡涛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联系杨莉律师15286690837,其他案件联系余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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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各种法律文书,熟悉各类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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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理学学士,贵州大学法律硕士,先后在央企、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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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执业三年多,在执业过程中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竭力维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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