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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买的单位的房改房一间,当时房主口头说由其儿子全权处理,所以合同是和房主的儿子签的,合同上房主和房主老公,还有儿子为甲方(有3个人的身份证号),签字3个人均由儿子代签,其间十二年没有一个人来过问这件事,今年突然拆迁了,原房主一纸诉状把我告上法庭,说我们定的合同对原告不发生效力,要求返还房屋一间,请问这个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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