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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刑事辩护1个月前

你好介绍卖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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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忍心律师 广东-广州 湖南五湖(广州)律师事务所

  •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1.引诱他人卖淫的;2.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5.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引诱5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10人以上卖淫的;2.引诱3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3.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三)、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359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两高”2017年7月公布的《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等,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处罚,不认定为组织卖淫罪的从犯”。2008年6月25日《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78条的规定,将“介绍2人次以上卖淫的”立案追诉标准升格为“介绍2人以上卖淫”,在数量犯上规定“介绍10人以上卖淫”规定为“情节严重”,而次数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不再属于入罪标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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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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