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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设施产权归属 - 买房合同凌驾于物权法吗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说明「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和买房合同有冲突时,产权归谁? 具体情况﹕合同写明「未计入公用分摊面积的所有部分,所有权属出卖人」(即开发商), 那么买房合同条款是否凌驾于《物权法》之上﹖这是按什么原则判断﹖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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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刘虔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有近二十年的法律实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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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善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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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山东省首届公益网评“我最喜爱的名律师”。有各级法院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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