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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区债权债务1个月前

我想咨询下给包工地的干活不给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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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汉谟律师事务所

  • 裁判概述:
    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劳动者的劳务工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
    案情摘要:
    1. 2018年,金海通公司从永锋公司承包防腐保温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闫守成,闫守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
    2. 陈振果受雇于闫守成在涉案工程工作。2018年6月26日,闫守成向陈振果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工资款12272元整,大写壹万贰仟贰佰柒拾贰元。闫守成在欠条上签字。
    争议焦点:
    金海通公司应否对涉案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金海通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闫守成,闫守成又招用陈振果进行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金海通公司对闫守成欠付陈振果的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虽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但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原审援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2020)鲁民申10292号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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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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