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延期两年多交房
业主索要逾期交房违约金8万余元
2018年5月,张某(化名)作为买受人、某置业公司作为出卖人共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案涉预售商品房用途为办公,总金额53万余元,2019年8月31日前交付。合同约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原告的;2.在交房日前,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或者其他费用的情形下,出卖人有权推迟交付房屋;3.遇政府机构、公共配套设施施工单位、服务单位作为或不作为、城市规划变化、市政工程实施、恶劣的气候、自然灾害、游行、罢工、政府重大活动等情况,影响工期或无法达到本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在受到影响的范围内,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且交房日期相应顺延。
除上述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需签署房屋交接单等。
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以后,张某现金支付34万余元,剩余19万元以商业贷款形式支付,如约履行了付款的义务。不过,该置业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2019年8月31日前交房,而是直至2022年1月才通知交付房产,张某于2022年2月接收房产。
近日,张某起诉至金水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约8.7万元(暂计),之后的违约金仍以53万余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对此,某置业公司认为,双方合同约定,“遇政府机构、公共配套设施施工单位、服务单位作为或不作为、城市规划变化、市政工程实施、恶劣的气候、自然灾害、游行、罢工、政府重大活动等情况,影响工期或无法达到本条约定的交付条件的”,在受到影响的范围内,置业公司不承担延期交付违约责任,且交房日期相应顺延,并提交了政府通知、环保要求、政策要求、扬尘管控、疫情防控、重大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影响施工进度和导致停工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