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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有70户业主在2010年与某市场及其产权人签订了为期50年的租赁合同,并且一次性交清50年的租金,这70户业主分别租赁了该市场的摊位或门市,租赁数量及金额不等。但是今年某法院在市场门口张贴了一张公告和一张执行裁定书,大意是该市场的产权人王某欠黄某钱,黄某将其告上法院,法院裁定拍卖王某的市场还债,并发公告限期让我们这些市场租户迁出。我们这些租户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是执行异议裁定书下来的意思是法院不认可我们的执行异议,基本原因是我们的租赁合同是50年,而法律只保护20年,我们提供的是收款收据(当初市场产权人只开具了交租赁费用的收据)不是发票且没有银行流水。说我们无法证明我们是实际占有并且使用。我们这70户业主是分别单独向法院提交的执行异议也是分别各自收到的裁定书。我想咨询的重点是如果我们其中部分业主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如果胜诉了,那么其他没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业主是否也享有那些胜诉业主的权利?既无需从市场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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