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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与吕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吕某承包了我一块39亩土地,租期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吕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把此地转包给了李某,李某在此地里盖了三间房屋和种了树苗。承包到期之前的3月15日,我给吕某打电话,让他在3月31日到承包地交接土地,他答应了。我把此地租给了刘某,和刘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里这样规定的:两个月后,即2018年5月31日,李某仍占有承包地,则余款壹拾万元不再支付给我,我并承担每天贰佰元的违约金(从2018年4月1日起计算),直至李某退出为止。到了3月31日,吕某没有到承包地,不再出面,我和现在的承包人将李某赶走,留下了三间房屋和树苗。刘某不敢使用三间房屋和树苗,让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为此我起诉了吕某和李某,判令他俩违约退出此地,并承担我和刘某签订的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即违约金15万元。这样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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