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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跟对方公司没有真实合作的前提下对方公司行政人员让我们帮忙开了六万七的普票,当时说是他们付税点,我们收取了三个点税,对方在未开票前把钱对公户汇过来了,对方行政人员对私提走的,有转账记录,现在对方公司联系我们说这个行政做的假账把这个钱侵占了!
请问我们应该怎么解决?
我们这个发票是直接定义为虚开吗?
我们不知情对方行政侵占,只收了三个点,除了虚开这个票以外还会有其他连带责任吗?
对方财会在没有合同发票的情况对公户汇款对方公司有责任吗?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董建春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
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喻沙沙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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