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满2周岁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这个年龄段的幼小子女一般有哺乳等只有母亲才能满足的需要,因此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亲生活为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该司法解释文件第45条还补充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2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方
对于这个年龄段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文化素质、道德水平及其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来确定子女由何方共同生活。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6条规定,对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