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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房产纠纷1个月前

您好。我是居民想买农民的两间房子。和对方签私下协议,有村委会的签字。这样房子是属于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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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汉谟律师事务所

  • 某村村民张某曾向李某借款10万元,到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双方商定,张某将其在村里自建的240平方米房屋抵给李某,用来偿还借款。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张某写了收到李某购房款10万元的收到条,交付给李某;李某将张某写的10万元借据交付给张某。

    后陈某得知消息,李某购得的房屋近期即将拆迁。随与李某商议购买该房屋,双方经协商确定以15万元成交。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向李某当即支付了现金15 万元购房款,并录像留证。

    一年后,房屋所在地发布了拆迁公告,陈某从公告中得知,因其不具备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不能取得拆迁补偿。陈某要求李某退款退房,双方协商不成。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一,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李某返还其购房款15万元;三,李某支付购房款利息,按照年利率3.85%(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支付购房款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法院认为,本案《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村集体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系,不允许违法转让,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名义上虽为房屋买卖,但实际上双方交易的标的物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原、被告均非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无权取得上述权利。故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故原告要求确认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购房款。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本案购房款为15万元,被告亦同意返还,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购房款利息。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原、被告双方均非案涉宅基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被告对于本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对于原告所受利息损失,原、被告应当各承担50%。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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