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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损害赔偿1个月前

老人散步被突然鸣笛的垃圾车吓死,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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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夏,72岁的重庆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在外面散步的时候,旁边一辆垃圾车上的喇叭响起,张某被吓了一跳,随即倒地不起并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张某的家属将司机、车辆所属保险公司以及司机所服务的村建中心一并告上法庭,索赔34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三方共计赔偿15万余元。

    突然鸣笛致老人倒地身亡,司机怎么赔偿?

    此案中,由于张某鸣笛的路段是属于禁止鸣笛区域的,所以其鸣笛行为确实是一种过错行为,而在其存在过错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其是否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就在于他的过错行为与老人的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那他就构成侵权需要赔偿,反之他就不需要赔偿。而经过司法鉴定证明,张某的鸣笛行为确实是老人发病死亡的诱因,由此可以认定,张某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构成侵权,应当赔偿老人。

    除了司机,还可以要求哪里赔偿?

    由于张某的车购买了保险,所以在赔偿的时候要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的部分才由张某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由此看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控制机动车行驶这一高危行为的风险,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补偿,因此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不需分责分项。

    其次,在此案中,由于村建中心把运垃圾的任务委托给了司机张某来做,所以他们之间就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而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如果在完成承揽任务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并且定做人在选任承揽人的过程中又存在过错的,那定做人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本案中的村建中心在选任承揽人的时候就存在过错,因为他们选任的张某是不具备清运垃圾的资质的,所以村建中心也需要为老人的死承担赔偿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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