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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3年2月购房于2016年10月28日出售且在不动产处过户并跟下家结清物业费(期间一直未住过),物业在江苏微解纷上起诉前调解让我缴2016年10月30日之前和2016年10月30日至2017年8月30日的水、电、物业费,并上传了一张2020年3月29日的催缴物业通知单,在2016年10月28日之前的物业费已经跟买房者结清并写了证明,我从头至尾没有收到过任何电话或者书面的催缴通知,我现在苦于找不到售房合同和下家结清物业的相关证明,而在2016年10月30日之后房子已经不属于我了,请问我该怎么办,会不会违法或者影响征信啊?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房子正常出售了就代表物业费方面没有欠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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