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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无效后,如何确认诉讼主体?原告与被告起诉离婚,现已判决离婚!我替原告女方咨询:在离婚案之前,原告(女方)在庭审中,发现在2014年10月,被告男方将一套共同房产卖掉,所得款项30万元,已被告男方转移给男方的儿子手中(原被告是重组婚姻,被告男方带有一儿子)!原告(女方)在2017年10月份起诉了,要求赠与无效,当时因没有把握,没有写要求返还财产,只是确认无效!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判原告(女方)胜诉,赠与行为无效,当时被告为:男方及男方的儿子,两名被告!现原被告已经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上,因对房子具体返还数额有异议,且无效赠与案只是确认无效的权利,因此让另行起诉!问:1.再起诉返还案时,是将男方及男方儿子同时列为被告返还?2.还是单独起诉男方的儿子返还?3.还是将男方列为被告,将男方的儿子列为第三人返还?4.还是只将男方单独列为被告?
何光清律师 四川-宜宾 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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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中共党员,2007年通过司法考试,15年法律工作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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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执业多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为多家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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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办理过近千起民商事案件,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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