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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昌平区债权债务1个月前

¥30.00

您好,我是一卖五金的,给被告人供完货,货款二年了一直没给,今年四月我把他起诉到了法院,起诉时由于不是很懂,别人问我起䜣他本人还是公司,我以为公司应该还款快一点就起诉了他公司,当时他承诺6月底还款,到时间他也没给,我申请了执行,法院说他公司没有钱,就一空壳公司,您说怎么办,,我可以再去起诉他本人吗,我在给他供货时一直是跟他个人联系,如果公司账上没钱是不是没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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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仁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汉谟律师事务所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1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2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4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1个月前

  • 1根据你的说法,“本人”和“公司”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建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人格混同的关键是财产和意思表示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别人欠钱不还,有15年了,怎么办 39428人查看

    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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