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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瑜伽馆,与一家专门做销售的机构在2019年6月签订了合同进行合作,合同期限3年,于2021年6月到期,合同到期后同年10月份我们又进行了一次合作,没有签订合同因此没有具体规范佣金标准,合作结束后我们对对方的成绩非常不满意,因此余留了少部分费用没有发放。对方现在不仅要求我们支付费用,还要求我们支付违约金,请问在没有合约规定佣金组成的情况下我们依然需要依照过期合约的规定支付金额吗?没有合约,也是违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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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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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敏律师,现为重庆俊采律师事务所法人,曾先后在北京市中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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