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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在买房的时候要求 卖房老板(被告人) 在某处修个楼梯,并先交付30万的订金(房子总价60万),后来得知 卖房老板(被告人) 早在我们订房之前就因欠别人钱而将房子抵押给了那个人,几年后因 卖房老板 不还那个人钱,那个人就通过向法院起诉得到了房子,我们想着要 卖房老板 把30万元还给我们,可几余年未果,我们便向县法院起诉,庭审后,达成调解协议(让步收他们36.18万,36.18万元为本金加利息)结果他们还是不付款,卖房老板,以审理程序上的瑕疵为借口申请再审成功,法院作出退还30万元定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15%的计算支付利息,结果他们又提出上诉,到了娄底市法院审理,本来的民事裁定书却是裁定发回县法院重审(理由是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是为了证明卖房老板违约未建室外楼梯且定金未退还等案件事实,有我提交的合同、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单、未见室外楼梯的现场照片等一系列证据,且卖房老板等人均表示认可),为什么会事实不清呢,县法院的法官也想不明白(我怀疑娄底市法院其中藏着隐情有枉法裁判的嫌疑),然后县法院(新化县法院)重新开庭,结果开庭两次被告人都未到庭(第一次借口是疫情,第二次借口是法院未发送书面通知而是用的微信通知),然后县法院又准备8月19号开庭。我想着,法院的疏漏(未给被告人发送书面通知)的后果为什么要让我们来承担,并且开庭的过程是未有视频录制的,我们是否应该要求法院,开庭的时候现场直播或者是录制视频呢?请您解答,谢谢!
周煜律师 湖南-娄底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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