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老王死亡留下两处房屋,整村拆迁获得近千万拆迁安置补偿款,均由老王的遗孀古女士领取。然而,被公证处证明“已死亡”的90多岁的婆婆邱老太,将儿媳和孙子、孙女告上法庭,要求自己也应该分得拆迁款。法院审理后认为50%份额的拆迁补偿款属老王遗产,最终邱老太分得五分之一约100万元。
《民法典》明确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二份拆迁安置协议书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50%份额属于古女士所有,另50%份额的拆迁补偿款近500万元属于被继承人老王的遗产。因此,老王的遗产应由邱老太、古女士和三位子女五人共同继承,各分得五分之一的遗产,最终邱老太获得遗产的五分之一份额约100万元。
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邱老太尚健在,而公证机关仅依据当事人提交村委会出具老人死亡的证明,未经核实,即对价值近千万的遗产归儿媳一人所有进行公证,并出具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因所认定的事实有误,相关内容无效,邱老太作为已死亡儿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利分得百万元拆迁款,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该怎么分割?
本案就属于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对于此类遗产的分割一般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1)夫妻一方死亡的,应当先对遗产进行认定,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由配偶取得一半共同财产,继承人对另一半共同财产进行继承。
(2)如果订立遗嘱的,按遗嘱约定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
(3)没有订立遗嘱的,按法定方式由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顺序如下:①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②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的,除了有约定外,共同财产进行继承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订立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产,没有订立遗嘱的,按法定方式继承遗产。
《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出生和死亡依法进行登记的机关是公安机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应遵守以下原则:
1、份额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体现养老育幼的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