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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咨询下物业起诉业主托欠8年物业费和滞纳金问题。起因2010年9月30日业主入住新房和开发商签定了物业前期合同,约定A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并交了2年物业费。后A物业更名改制为B物业(原A是一级资质物业,改制更名后为B级物业是三级资质,网上可查。),各种原因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B物业接手后没有公示和告知广大业主,且没有重新签物业合同。在卫生,治安,绿化,(消防维护不当不到8年B物业就申请维修金)等存在很多问题,服务和前期合同根本不达标。今收到物业起诉托欠2012年9至2018年9月6年物业费和产生高达3倍的滞纳金(入住前期合同明确有条文)的法院传票。其中每年都收到物业单方面催费单。我想问下几个问题。1、没和B物业重新签合同,起诉业主是否生效(就是B物业有权起诉业主吗)。2、托欠物业费的滞纳金收取,法律上是否合理。2、每年贴到入户门上物业催费单,具有法律效应吗,是否超过了最新《民法通则》三年有效期。3、如果败诉会产生什么后果(不少业主一审都败诉),个别业主上诉中法还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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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任广军律师,男,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现执业于北京中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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