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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八月在某县法院为聘用书记员,在2018年11月3日得到书记签字并离开单位,于2018年11月23日法院要求把案卷全整理完才可以发押金1000元,否则,谁接手了那押金就给谁(上一个书记员案卷并未整理完就走了)这要求是不是合理?我是不是可以去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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