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百色市

首页  > 法律咨询  > 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 上海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 浦东新区行业交流法律咨询

+百度小程序用户

上海-浦东新区行业交流1个月前

柳气枪的噪音拢民,是否可以投拆?投拆谁?是否可打官司胜率多少?

查看王勇律师的回答

王勇律师 上海-浦东新区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

  • 可以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处罚。
    一、根据你的描述,这可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规定的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你说的情况可能属于第四项。
    二、根据《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对制造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为向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对噪声污染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侵权责任)
    受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二审终审后再审要开庭吗 16688人查看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发布咨询

关注法妞问答,查看更多精彩内容

微信扫一扫,关注二维码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094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