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连云港的刘先生约了一辆无锡出发的哈啰顺风车,司机同意将他刚买的一只美国恶霸犬单独带过去,在运输过程中司机以各种理由向刘先生要钱;但过后司机却没有把狗送到约定地点,还称狗在中途跑了。此事件之后,哈啰出行又被曝出多起宠物失踪、死亡及丢弃事件,而对于涉事司机,哈啰出现均只对其作出封号处理。
在这一系列的事件中,涉事司机对于宠物主人是有赔偿责任的。因为既然宠物主人叫了顺风车,那么就与顺风车司机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而在运输合同关系中,作为承运人的司机是有义务保障运输货物安全送达委托人手中的;但现在在运输过程中宠物或死或失踪就说承运人根本就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所以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委托人也就是宠物主人违约损失。
在这些事件中,宠物主人在下单顺风车后,实际就与顺风车司机已经哈啰平台之间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而在这种合同关系中,司机和平台都是有义务要将货物,也就是宠物主人的宠物安全送达主人手中的,但现在宠物失踪、丢弃甚至是死亡了,就说明平台和司机都没有尽到应尽义务,构成了违约,所以他们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据了解,在刘先生遇到的这个事件中,涉事司机曾以将狗送到狗肉馆来要挟刘先生给钱;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情况的话,那么涉事司机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而对于敲诈勒索这种行为如果实施了多次或者勒索数额较大的话,则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所以如果宠物主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