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外出办事,为贪图方便,想走捷径,在穿越绿化带时不慎摔倒。因此他将物业告上法庭索赔,他认为,花坛内的塑料窨井盖没有盖好,导致其踩到窨井盖时摔伤,物业公司作为窨井设施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在此案中,涉事窖井是设置在绿化带内的,而绿化带就不是让行人通行的一个地方,所以对于设置在绿化带内的窖井并无需与地面持平;而且对于涉事窖井在事发时井盖也是盖好了的,所以被告物业其实已经尽到了对窖井的管理职责了,所以他们对于周先生摔倒一事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周先生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知道绿化带不是让行人通行的,他如果执意要穿越绿化带,就应该尽到注意义务,在走路的时候注意脚下;但实际上他在穿越绿化带的时候却一直在打电话,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他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才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因此此事应该由周先生自己承担责任,物业是无责的。
侵权行为法上的归责原则一般情况下为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责任的有无,原则上应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为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非经反证即不能免责。
因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通常设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将会对公众安全形成安全隐患。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法典》特别规定了窨井等地下设施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1258条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地下设施致人损害,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致害物为窨井等地下设施,该设施应当是人工铺设、安装于地面以下;二是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损害与窨井地下设施有因果关系;三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尽管理职责。
本案中,窨井设置花坛草坪内,该花坛并装有护栏,显然依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该绿化带并非供行人通行。杭州某物业公司对窨井设施已加盖窨井盖,即使窨井盖未能保持与花坛地面完全平整,也已尽到管理人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