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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您好!
本人是行政公务员,于二o一六年五月帮一小公司(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已过期失效多年)法人在银行担保代款壹拾万元人民币,担保代款期限为三年(到期后债务人因公司经营不妥无法还本金给银行,后经银行同意让我签订合同再多担保半年)实际本人为该公司法人共担保了三年半。此笔代款是二o一九年六月到期的,后延长半年即二o一九年十二月到期(因本人于二o一九年十二月年满6O周岁到年龄退休了,所以无法再继续帮该人再担保代款。
在我帮该人担保期三年半之前该人都能按月或按季度附结清利息给银行,但我的担保期满后该人失守信用时交或延迟交利息甚至近二年左右不交利息给农村商业银行,为此现银行要起诉我追究连带还款责任。《民法典》六百八十七规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满超过六个月后担保人不负任何责任了吗?且担保期已超过二年半多的时间了现在银行还要起诉我,这种情况您看我该怎么处理?银行起诉我有法律依据吗?我要负责还款责任吗?如何正确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谢谢您帮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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