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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之后,仲裁公司,加班费少算,年假未休等问题,但是离职的时候,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有一条规定,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双方再无任何劳动关系及经济纠纷,开庭的时候 ,这一份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是否能有用。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王少洋,中共党员,上海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法务咨询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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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20年的历史本所律师办案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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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经历,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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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执业至今先后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等多家律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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