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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用工单位,有一工人来我厂近二年,因为种种原因,今年不用他了,因为不用他,引起他的不满,他就向劳动部门起诉我当时上班的时候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倍款,我小型私家加工厂,招工时,只是口头承诺双方相互尊守,正式上班一个月,第一个月工资为口头承诺押金,上班时间是做六休一,每天上9小时,超时以加班计算,少时按平均扣除,以春节前为终点,工人与中途不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厂方,否则押金不退,到年底押金如数退给工人。每月工资5000千,不包住,包吃午晚俩歺,工资每月5号前发,工资是从微信转给他,这些我们都以承诺方式做到了,按承诺与押金的方式意义,退回押金就等于解除承诺与约定,第二年用与不用双方都有选择权,他说我今年不招他又要给他一个月的工资作赔偿,请你给解释一下他的要求是否合理,这样他起诉我的公司应该也不合理,还有他告我的公司合理吗,请麻烦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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