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起点 3000元的,二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或者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数额较大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数额每增加 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超过三次的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同时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选择增加刑罚量较重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
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构成盗窃罪的,综合考虑盗窃的起因、数额、次数、手段、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
(2)案发前主动将赃款赃物归还的;
(3)共同犯罪中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从犯;
(4)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赃物,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5)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6)被告人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偶犯的;
(7)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之一,且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2)教唆、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盗窃的;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4)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5)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受过行政拘留的;
(6)有能力但拒不退赃或者赔偿损失的;
(7)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