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余某在超市买到一瓶过期冰糖,随后他又买了14瓶同款冰糖,并拆分成15起案件,分别起诉该超市及冰糖生产公司,每起案件索赔1000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仅支持其针对第一次购买冰糖后的索赔要求,判决超市、冰糖生产公司共同赔偿余某1000元。
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余某另外14起案件的索赔要求呢?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如果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了,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所以据此规定法院判决超市和冰糖生产公司要赔偿余某1000元。
在本案中,余某在短时间内同时购买相同的产品然后分别提起诉讼索赔属于一种拆分诉讼的行为,他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这种情况下如果支持余某的索赔要求的话,对于超市和冰糖生产公司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法院没有支持余某另外14起案件的索赔要求。
有人可能会疑问,卖过期冰糖的不是超市吗,生产厂家生产出来的时候冰糖又没有过期,余某为什么要向厂家索赔?
那是因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对于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经营者索赔;不管实际的责任方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只要消费者提出索赔要求后他们都要先行赔偿,只不过赔偿后查明实际责任方后,没有责任但承担了赔偿责任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可以向对方追偿。
当然如果说出售过期冰糖完全是超市的过错造成的话,厂家赔偿后可以向超市追偿。所以在本案在中,法院判决超市和冰糖生产公司要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损失由谁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