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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月1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购买设备合同,合同标明A公司是买方, 但是没签章, 当时有自称是其员工的王某签字(无法证明员工身份), B公司是卖方,B公司1月20日将设备送到A公司拟设立的C公司(5月20日才注册成立,是设备的实际使用者),同时从A公司账户以及王某账户共打款80%,剩余20%未付,6月30日,B公司称应A公司要求将发票出给C公司 (发票.上的购买方) 5年后, B公司起诉A公司和王某(不超时效) 要求偿还剩余货款,A公司和王某均称是受C公司委托购买设备,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王涛律师 山东-青岛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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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文律师 北京-东城区 北京正公律师事务所
执业十余年,现成为当地唯一一家合伙律所合伙人,办理大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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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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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曾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十余年,擅长复杂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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