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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经济纠纷1个月前

¥9.90

消费者从我店购买一提价值30元的牛奶,内外包装日期不一致,外箱未到效期,内包过效期。消费者投诉到药监局,药监局要对我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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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雪律师 山西-太原 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 1、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7.2 规定,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 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 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本条款是关于同一个预包装食品内含有不同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时的标注要求。该情况下,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生产日期克采用以下方式中的其中一种来标示:也就是说,外箱未到效期,内包装过有效期,内包装的日期早于外包装,是按内包装的日期来定有效期的,售卖的产品是过了有效期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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