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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劳动工伤1个月前

您好!我是2021年3月1日写的辞职信,当时提出工伤(老工伤)赔偿,4月15日公司发了最后一笔工资并没有对工伤做出赔偿。今年3月29日申请仲裁,仲裁时效过了一年没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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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广春律师 湖北-武汉 北京华沛德权(武汉)律师事务所

  • 一般情况下,提出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劳动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你是2021年3月1日写的辞职信并递交的吗?那用人单位又是何时批复的呢?是否办理了离职证明呢?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限晚于2021年3月29日,那么你今年3月29日申请仲裁,就没有过时效。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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